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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数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皖教办〔2016〕1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专学校,委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安徽省教育数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教育厅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杨晓伟、袁良超(电教馆、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551-62166787。

安徽省教育厅

2016年1月13日


安徽省教育数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4〕25号)和教育部教育信息化 推进办公室《关于印发〈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指南〉的通知》(教信推办〔2014〕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徽省教育数据(以下简称“教育数据”) 管理,支撑全省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和科学决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数据管理是对教育数据内容、采集、应用、维护和安全等工作进行规范,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职责,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提升教育数据利用率,切实保障教育数据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教育数据包括学校、教职工、学生基础数据和常态数据,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化支撑。

第四条  教育数据管理总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审核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统筹做好各类教育数据的审核把关工作,并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确保数据之间的有效关联及数据的准确性、唯一性和时效性。

(二)归口管理原则。教育数据按业务属性由省教育厅事业统计部门统筹协调,各业务处室(单位)归口管理。

(三)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级做好教育数据管理有关工作。

(四)授权共享原则。教育数据由省级统一管理,市、县(区)和学校可通过授权方式申请获取相应范围内教育数据共享应用服务和技术支持。

(五)安全管理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确保数据在采集、存储、应用、维护等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五条  教育数据管理组织架构包括省、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和学校。

第六条  省教育厅统筹规划全省教育数据管理,建成省级教育数据库,统筹做好全省数据采集、更新、应用、维护和安全等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本地区的数据管理实施细则,负责本地区的教育数据管理工作。组织辖区内学校做好数据采集、更新,并逐级审核上报,根据授权做好数据应用和推广。

第八条  学校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数据采集、填报工作,根据授权做好数据的应用和管理。

第三章  数据内容

第九条  教育数据涵盖学校、教职工、学生基础数据和在此基础上拓展形成的常态数据。

第十条  学校机构(代码)信息数据包括学校(含学前教育机构)基本信息。根据国家标准对学校进行统一编码,学校“一校一码”。

第十一条  教职工信息数据包括教师和职工的基本信息、工作信息、考核信息、学习经历信息、奖惩信息、简历信息等。根据国家标准对教职工进行全国统一编码,教职工“一人一号”。

第十二条  学生信息数据主要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籍信息、学习经历信息、综合评价信息、资助信息和毕业信息等。根据国家标准对学生进行全国统一编码,学生“一人一号”。

第十三条  常态数据包括省教育厅各业务处室(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研发建立的业务应用系统所产生的数据。常态数据是在学校、教职工、学生基础数据上的拓展,为各类教育机构的管理和教学提供信息化支撑。

第四章  数据采集

第十四条  教育数据采集是保证数据真实可靠的重要环节,应按照统一部署、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实施。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各业务处室(单位)负责归口管理数据的采集发起、汇总审核。

各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各类教育数据的采集、审核工作。教职工数据、学生数据以学校机构(代码)信息数据为基础采集形 成。负责学校审批业务的职能部门与代码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机构)代码信息的维护管理;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部门以学校机构(代码)信息数据为基 准采集、审核学生数据;师资(人事)部门以学校机构(代码)信息数据为基准采集、审核教职工数据。各项教育法定报表中涉及到的学生数据和教师数据,必须按 照报表规定的统计时点和口径,根据教育数据库对应数据进行采集和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唯一性。常态数据采集应以学校、教职工、学生基础数据库和已有的 常态数据为基础形成。

学校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部署的数据采集工作,协调好内部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数据录入、审核和上报工作。

省电教馆(信息咨询中心)负责数据的转换、对接后统一进入教育数据库。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保证数据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教育数据采集的规范程序。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数据质量责任制、逐级审核制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制和安全承诺制,严把教育数据质量关。

第 十八条  坚持“谁采集谁更新”的原则,确保数据来源的及时性。其中,学校机构(代码)信息数据由省教育厅事业统计管理部门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实行季度更新制度; 教职工数据由省教育厅师资管理部门每年更新1次,更新的时间节点为10月底;学生数据由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每年更新2次,更新的时间节点为3月底和10 月底;常态数据由省教育厅有关业务处室(单位)根据业务应用需求实行动态更新。 

第五章  数据应用

第十九条  教育数据应用指将数据通过业务系统进行展现或二次加工用于教育管理、决策和对外发布的行为。

第 二十条  教育数据在教育管理、决策支持、监测监管、评估评价、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教育管理水平和现代教育综合治理能力的提升。其中,学校、教职工、学生 基础数据为省级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实现各业务系统间数据的有效流通与共享;常态数据为相应业务管理提供数据支撑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教育数据库面向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供应用接口,方便其通过授权方式获取有效数据,实现各地各校特色化应用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向省教育厅申请授权,获取有关数据。数据授权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教育数据应用管理工作,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授权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将其泄露或借予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做好教育数据的保密工作,尤其要确保教职工和学生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照片等关键信息不外泄。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用数据时,要以教育数据库里的数据为准,遵循数据更新的时间节点,保障数据的准确性,避免数据混乱、“数出多门”或前后数据不一致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用数据时,原则上只能将数据用于与教育事业有关的事项。教育数据信息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教育数据。

第二十六条  教育数据应用单位应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合理使用数据,不得将数据应用于以赢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六章  数据维护

第二十七条  教育数据维护是指从管理和技术层面确保数据始终可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全省教育数据应集中存储在安徽省教育数据中心,由省教育厅电教馆(信息咨询中心)进行统一的技术管理,并从技术层面保障数据安全。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过授权获取的数据应存储在本级教育数据维护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教育数据维护管理部门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更新数据,并保障提供正常的数据应用服务。

第七章  数据安全

第三十条  教育数据安全管理是指从管理和技术层面保障数据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完善教育数据运行管理维护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预案应急演练,确保教育数据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教育数据监控机制和备份灾难恢复制度,一旦发生意外应能够及时恢复并追溯根源。

第三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违规修改、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所获取的教育数据,因管理和应用不当造成安全问题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安徽省教育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暂行期限为一年。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09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