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础教育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皖教电〔2017〕1号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基础教育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委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省基础教育信息化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基础教育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流程,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基础教育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2017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基础教育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基础教育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按照统筹协调、加强管控、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基础教育信息化项目是指安徽省基础教育信息化两平台等省本级项目的硬件设备购置、应用系统开发、教学资源建设和技术维护服务外包项目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三条 厅项目申报部门根据教育部要求和本省实际需要,提出项目建设原由、意向和内容,编写申报材料,并在提请申报之前,组织相关业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1) 名称和原由;(2)目的和意义(3)范围、内容(业务需求和功能指标)。(4)投资预算及资金来源;(5)建设方式和运维保障方式;(6) 预期社会效益分析。
第四条 项目申报材料初审后,应及时提交厅信息化管理部门(电教馆),由厅信息化管理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第三方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的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投资预算合理性等。论证结果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厅财务处和教育技术装备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厅相关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后,提交厅常委会研究确定立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后,由厅财务处会商省财政厅,将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列入预算。
第三章 项目采购
第六条 厅项目申报部门和信息化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分工,分别制定详细的技术和业务参数指标,由信息化管理部门形成统一的技术和业务需求书,并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
第七条 论证通过后,需求书经教育技术装备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招标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标。
第八条 招标期间,厅信息化管理部门、项目申报部门、教育技术装备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根据工作分工,负责与招标单位协调招标过程中相关事宜。
第四章 项目建设与验收
第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信息化管理部门实施全程跟踪管理。
第十条 厅项目管理部门要督促承建单位根据招标合同进度要求,按时提交项目建设进度周报和月报,并对项目建设进度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对项目建设进度发生较大偏离的,厅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分管的厅领导汇报,并召开由项目管理部门、教育技术装备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项目申报部门、承建单位等参加的项目协调会或调度会,及时发现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原因、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
第十二条 对进度发生重大偏离,或质量发生较大偏离的,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厅常务会议报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项目招投标书和合同,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管理部门要提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验收。
评测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之一电教馆),由厅信息化管理单位组织专第十四条 项目的技术业务需求论证机构和验收机构,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验收结果形成专题文字报告作为项目验收是否合格的依据。
第十五条 验收结果,厅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厅常务会议报告,实施形式审核。
第五章 部门和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内容的编制、相关业务需求参数和功能要求的提供、项目建成后的业务应用管理;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经费测算、相关技术参数的提供和论证、验收、与信息化平台的对接,以及项目建成后的技术保障;厅财务处负责资金预算和使用的审核监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采购过程的监督,为项目建设全过程提供指导。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投入运行,项目信息化管理部门应通过招标遴选第三方机构每年对项目建设的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影响和等级保护(软件系统)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总结或评测,形成年度评估报告,并定期向厅领导报告。根据评估结果,对于中标单位因技术或其它原因影响项目效应发挥,要及时完善和调整,不能完善和调整的,要及时终止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要求进行相关事宜的处理。因第三方机构造成的技术损失和工作失误,将依照合同规定追究第三方责任。因厅内部组织或监管工作失责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公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7年1月9日印发